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878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个人给公司提供临时服务,需要开具发票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5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个人给公司提供临时服务,需要开具发票吗?
发布时间:2026-05-25 09: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是的,您需要为该公司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您给公司提供了服务,收取了劳务报酬,属于收款方,需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虽然您不具备开票条件,但如果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可以凭有关的书面证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可以自行选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