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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946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增值税 你问我答(三)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6月8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增值税 你问我答(三)
发布时间:2026-06-08 11:40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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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给纳税人提供专业准确的政策解答,《中国税务》编辑部邀请了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答疑解惑,帮助读者准确理解适用增值税政策。

税收优惠类

       问:增值税法定免税项目有哪些?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问:我公司是一家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归类为“医疗机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可以。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问:我公司发生了属于增值税免税优惠范围内的应税交易,但不想适用免税政策,可以吗?

       可以。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但需要注意,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放弃免税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所放弃的免税政策。

征收管理类

       问:如何判定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第四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问:我公司有一处不动产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满一年时按年支付,付租金后的一周内开具发票。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已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了付款日期,且该日期先于开具发票时点,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问:我公司对外提供咨询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收款后开具发票。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你公司未在合同中确定付款日期,因此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你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已经收到款项,则纳税义务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日;否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咨询服务完成的当日。

       问:我公司对外提供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服务过程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客户尚未付款。该项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纳税义务已发生。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因此,即使客户尚未付款,你公司已经开具发票,应在开票当期确认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应在哪里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我公司发生应税交易,应于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问: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接近500万元。如果未来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我公司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即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特别提醒,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纳税人发生哪些增值税应税交易需要预缴税款?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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