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005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纳税人可以选择什么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6月24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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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选择什么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6-06-24 09: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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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文件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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