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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147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哪里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7月1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哪里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7-15 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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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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