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 | 客户端 | 微博 | 微信 |
|
| ||||||||||||||||||||
|
根据《2002年年报劳动工资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等,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 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无论以报销形式还是直接发放,都应计入企业职工缴费工资。 |
|
|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税费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
|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