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 | 客户端 | 微博 | 微信 |
|
| ||||||||||||||||||||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这些是不计入缴费工资的。 《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中规定,单位一次性或按月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如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则需要计入缴费工资。 |
|
|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税费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
|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