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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298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8月2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6-08-20 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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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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