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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314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能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8月2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能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8-24 09: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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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上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详见《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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