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343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税款?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9月1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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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税款?
发布时间:2026-09-01 15: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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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人采取领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领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
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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