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364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3月销售的货物,在2026年二季度被退回了,现在二季度的销售额已经超过30万元了,那二季度的销售额还能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9月8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3月销售的货物,在2026年二季度被退回了,现在二季度的销售额已经超过30万元了,那二季度的销售额还能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发布时间:2026-09-08 10: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按规定申请退还。
也就是说,您公司3月销售的货物在二季度发生退回,需要用二季度的销售额减去退回货物的销售额,再以冲减后的金额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如果冲减后二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元,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如果冲减后二季度的销售额达到30万元,就需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