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396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从12306购买火车票,因行程取消办理了退票,退票费对应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9月16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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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306购买火车票,因行程取消办理了退票,退票费对应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发布时间:2026-09-16 10: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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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办理退票业务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具有抵扣功能,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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