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412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股东撤资后从原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9月21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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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撤资后从原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9-21 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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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股东撤资后从原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属于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原被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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