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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412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股东撤资后从原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9月2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股东撤资后从原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9-21 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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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股东撤资后从原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属于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原被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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