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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简单来讲,双方约定延后支付货款,只是购销双方约定的资金结算周期。按照上述规定,双方发生应税交易并先开具发票,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开票当日就已经产生,不受实际收款时间影响。那么企业就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或次季度)按规定申报纳税,不要等到回款后再办理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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