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本站热词: 增值税 消费税 小微企业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498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先开票后回款,可以等回款后再申报增值税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先开票后回款,可以等回款后再申报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6-10-16 10: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简单来讲,双方约定延后支付货款,只是购销双方约定的资金结算周期。按照上述规定,双方发生应税交易并先开具发票,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开票当日就已经产生,不受实际收款时间影响。那么企业就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或次季度)按规定申报纳税,不要等到回款后再办理申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