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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539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境内自然人提供哪些服务,应税交易购买方应按照规定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境内自然人提供哪些服务,应税交易购买方应按照规定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10-29 10: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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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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