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541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小微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与招用退役士兵税费优惠?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10月29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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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与招用退役士兵税费优惠?
发布时间:2026-10-29 10: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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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也就是说,公司作为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同时,招用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也可以享受相关税费扣减优惠,两项优惠是可以叠加享受的。
但需要特别注意扣除的先后顺序,应先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纳税额中扣减退役士兵优惠金额,再以扣减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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