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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547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扣缴义务人与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如果自然人已经申请代开发票并自行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扣缴义务人与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如果自然人已经申请代开发票并自行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10-29 1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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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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