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547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扣缴义务人与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如果自然人已经申请代开发票并自行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10月29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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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与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如果自然人已经申请代开发票并自行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10-29 1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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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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