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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623主题分类 访谈实录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2025年天津市税务局契税及印花税相关问题在线访谈活动网友留言问题的回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2025年天津市税务局契税及印花税相关问题在线访谈活动网友留言问题的回复
发布时间:2025-11-14 11: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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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有网友问招拍挂工业用地后发生的土地交易费用、土地平整支出、七通一平支出、土地内施工后形成的永久性道路支出、占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这五部分支出是否并入土地原值缴纳契税?

       计维扬: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主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公租房建造成本是否并入土地原值缴纳契税?

       计维扬: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配建的公租房建造成本应缴纳契税。

       主持人:有网友问关于印花税我想问一如果我公司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比如我们收到了一笔政府补贴,这个补贴是和我的销售收入之间直接关联挂钩的增值税我们应该确认收入,那在计算印花税的时候收到的这笔政府补贴是否也要参与印花税的计算?

       计维扬:印花税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税目征收,政府补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主持人:有网友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具体如下: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如果符合规定,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依法缴纳契税,这个文是否可以执行?

       计维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下发背景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但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因此该公告明确了特殊情形,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该文件有效,可以执行。

       主持人:有网友问各位专家老师,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时出让方已按照正确交易在登记机关缴纳了印花税,受让方和出让方还涉及别的印花税吗?

       计维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如受让方承受股权后,按照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发生调增实收资本的情形,应当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营业账簿印花税应就当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与去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增加数计算缴纳印花税。若以后年度实收资本有增有减,均未超过已缴纳印花税的资金,不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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