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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376主题分类 意见征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9月1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9-10 09: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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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邮政编码3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反馈”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6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有关规定,对天津市《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开具形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启用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非印刷式),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同时,停止使用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印刷式)。

       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取得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6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税收工作实际,将《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开具形式由印刷式调整为非印刷式,为确保相关事项有效衔接,便于纳税人理解和使用,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共二条。
       第一条,说明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非印刷)启用时间、开具方式和式样,以及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印刷式)停用时间。
       第二条,说明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获取途径。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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