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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308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7月2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7-22 09: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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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4年7月22日 回复日期:  2024年7月22日
来信标题: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处理情况: 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最后一日16时前完成申报缴费。请缴费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缴费时间,避免逾期缴纳影响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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