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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308
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有效性
标题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7月2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7-22 09: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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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4年7月22日
回复日期:
2024年7月22日
来信标题: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处理情况:
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最后一日16时前完成申报缴费。请缴费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缴费时间,避免逾期缴纳影响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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