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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406
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有效性
标题
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8月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8-09 10: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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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4年8月9日
回复日期:
2024年8月9日
来信标题:
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处理情况: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请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缴费时间,避免逾期缴纳影响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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