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788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能否都享受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5月1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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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能否都享受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5-05-16 09: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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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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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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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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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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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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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能否都享受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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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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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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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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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能否都享受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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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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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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