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943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6月10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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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06-10 10: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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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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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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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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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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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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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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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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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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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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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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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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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4号)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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