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036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7月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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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7-01 14: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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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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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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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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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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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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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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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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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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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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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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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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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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