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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036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7月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7-01 14: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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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5年7月1日 回复日期:  2025年7月1日
来信标题: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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