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互动交流 > 热点信件答复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037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7月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发布时间:2025-07-01 14: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来信日期:  2025年7月1日 回复日期:  2025年7月1日
来信标题: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处理情况: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