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037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7月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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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发布时间:2025-07-01 14: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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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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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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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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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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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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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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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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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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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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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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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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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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