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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038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7月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07-01 14: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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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5年7月1日 回复日期:  2025年7月1日
来信标题: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处理情况: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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