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038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7月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07-01 14: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来信日期:
|
2025年7月1日
|
回复日期:
|
2025年7月1日
|
来信标题:
|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
受理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来信内容:
|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
处理情况: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