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本站热词:
增值税
消费税
小微企业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互动交流
>
热点信件答复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238
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8月1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8-15 10: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来信日期:
2025年8月15日
回复日期:
2025年8月15日
来信标题:
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处理情况: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税费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
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