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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379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9月1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发布时间:2025-09-16 15: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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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5年9月16日 回复日期:  2025年9月16日
来信标题:  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处理情况: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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