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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670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发布时间:2025-11-26 10: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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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回复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来信标题:  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处理情况: 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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