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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671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5-11-26 10: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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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回复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来信标题:  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处理情况: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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