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205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2月5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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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发布时间:2026-02-05 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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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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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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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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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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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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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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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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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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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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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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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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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因此,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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