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互动交流 > 热点信件答复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212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2月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2-05 10: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来信日期:  2026年2月5日 回复日期:  2026年2月5日
来信标题: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税?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税?
处理情况: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