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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619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物业费和取暖费是否计入企业职工社保费缴费工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3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物业费和取暖费是否计入企业职工社保费缴费工资?
发布时间:2026-03-31 10: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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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6年3月31日 回复日期:  2026年3月31日
来信标题:  物业费和取暖费是否计入企业职工社保费缴费工资?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物业费和取暖费是否计入企业职工社保费缴费工资?
处理情况: 根据1990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冬季取暖补贴属于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2014年,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完善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全面推进机关后勤物业服务和供热单位改革,从2015年起不再承担或报销职工的物业服务费及采暖费用,改为将这部分费用按一定标准发放至个人。
2020年起,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明确,将发放至职工个人手中的物业费和取暖费(补贴)纳入工作总额统计。
因此,物业费和取暖费都应计入企业职工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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