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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929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6月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
发布时间:2026-06-02 14: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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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6年6月2日 回复日期:  2026年6月2日
来信标题: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
处理情况: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
第二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有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停业登记,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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