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266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如何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8月10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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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如何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6-08-10 15: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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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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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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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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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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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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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如何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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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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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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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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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如何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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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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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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