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268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能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8月10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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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能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8-10 15: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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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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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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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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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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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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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能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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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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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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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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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能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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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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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上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详见《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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