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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385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税款?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9月1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税款?
发布时间:2026-09-14 09: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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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6年9月14日 回复日期:  2026年9月14日
来信标题: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税款?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税款?
处理情况: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人采取领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领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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