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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税务证件增补发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税务机关制作相应税务证件并发放。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 【设定依据】 1.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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