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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486主题分类 基础信息报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1.1.7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1.1.7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发布时间:2026-03-13 15: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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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份

2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份

3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8.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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