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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8.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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