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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四条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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