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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申请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若符合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载明迁移纳税人可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及权益信息,同时提示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至迁入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办理迁出,迁出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税收征管信息自动交换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若不符合条件,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 4.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 (1)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 (2)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 (5)迁移纳税人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须在迁移前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5.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 (1)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2)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 (3)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对迁移前后的销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4)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 (5)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格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6)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入库、退库。 (7)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 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 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将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 (8)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9)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 号)第二条 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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