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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6.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 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7. 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8.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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