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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申请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七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6.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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