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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473主题分类 资格信息报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1.4.4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1.4.4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
发布时间:2026-03-13 15: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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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资源回收“反向开票”申请表》

2份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

查验后退回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1

查验后退回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

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1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已开通“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变更相关证书编号、回收报废产品类别、资源回收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停止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5.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6.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7.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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