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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此事项同城通办。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6.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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