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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 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 第二十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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