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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申请条件】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设定依据】 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0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数据接口直连或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4.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5.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6.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无需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7.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已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涉税信息的,可不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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