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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卷式、折叠式)由市局直接受理、确认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出具相关文书。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5.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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