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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5.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6.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7.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对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初始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凡发现上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且尚未解除的,税务机关初始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均不超过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均不超过25份。税务机关在上述范围内按照纳税人申请予以核定。
8.本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9.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10.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11.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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