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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申请条件】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八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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