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 | 客户端 | 微博 | 微信 |
|
|
【事项名称】 存根联数据采集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数据。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数据采集结果,将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存根联数据采集。 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因金税盘、税控盘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当月全部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数据采集。 4. 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如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6.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7.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第三条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 号)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对认证不符合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 认证戳记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
|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税费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 |